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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育法治促进教育强国建设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7 07:10:00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进程中,教育强国和依法治国相辅相成。在教育法治建设过程中,应着重关注以下问题。

明确教育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

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是法治的核心和灵魂,教育法治的价值取向是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教育法治进程中,体现出以下四种主要的价值取向。

第一种价值取向是发展教育事业。如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教育法治建设最初阶段的价值取向更注重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二种价值取向是建立教育制度。立法本身就是建章立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章就涉及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以及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等。建立制度本身就是教育立法的重要价值成果。第三种价值取向是规范管理。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2003年《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这些立法目的都很明确,表明规范管理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但是绝不能仅停留在管理的层面。第四种价值取向是权益保障。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时,在第一条明确“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凸显了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2016年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时,在“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后增加“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也体现出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正在逐渐增强。在教育法治进入完善发展阶段,要更加注重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

加速推进教育法典编纂

研究编纂教育法典已经写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法典编纂列为国家立法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和立法水平的重要标志。现有的教育单行法确实不少,但存在着重复交叉、部分内容缺失的情况,一些陈旧落后的规范不适应新情况,无法解决新问题。另外,教育法律的操作性不强也导致教育执法不力。这些都需要通过编纂教育法典来解决。教育领域已经有了一批教育单行法和大量教育行政法规,在编纂法典时,可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教育法规、规章编入教育法典,补充教育法律的不足;同时适当增加新的法律规范,使教育法治水平得到整体提升。

现在教育法典编纂的难点是如何确定法典的范围与体例。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管理规范越来越复杂,要想编纂一部大而全的法典是不现实的。因此,现代法典编纂的一个重要理念是“适度法典化”,我国的民法典遵循了适度法典化的理念。教育法典的编纂也应该走适度法典化道路,可以将国民教育体系作为教育法典编纂的主线和主体。

至于教育法典的体例,尤其是分则编究竟如何编纂,学界有各种观点,如主体说、要素说、制度说等。笔者认为,不要单纯持某一种思路,而要把这些因素整合起来,遵循国家的基本教育制度,采用制度的不同阶段、不同类型来划分各个分编。涉及教育主体的内容,可以单列一些专编;涉及条件保障,包括信息化、投入等,可作为单编;涉及教育的对外交流合作,也可以作为单编。

全面加强教育执法

在教育强国建设的进程中,要把教育执法作为教育法治建设的重点,全面加强。一是在教育法典编纂时,切实完善与加强教育法律规范的操作性,让教育法典成为可操作、可执行的法典。二是建立有效的教育执法机制。明确教育执法监督的机构、职责及程序,建立必要的教育执法部门协同机制,形成教育执法合力,让教育执法硬起来。三是建立教育法治监督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媒体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疏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社会公众关注的教育法律诉求。四是加强教育执法队伍建设,依托各地政法院校开展教育执法培训。五是逐步收集整理形成教育执法案例,为教育执法提供判例指引。另外,执法过程还可能产生大量纠纷争议,往往与育人有着紧密关联并对育人产生深刻影响,对其处理更多要通过调解仲裁渠道。因此,还要建立健全教育纷争的调解仲裁制度,用软执法的方式化解教育纷争。

学会运用教育法治思维

教育法治建设一个最容易忽视的事情是有了法律却不会运用法律。我们要大力宣传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道德思维、经济思维、科技思维等不同,法治思维是在综合运用政治、道德、经济、科技等多种思维方式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形成法律规范及其所体现的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对相应的行为、主张、利益诉求和关系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教育是关系人民群众个人发展切身利益的大事,法治是国家治理、利益博弈的最大公约数。在推进教育强国建设的进程中,要运用好法治思维,不仅要学习法治思想、法律理论、法律知识,更要学会法治思维的方法论,抓住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目的合法五个要素,有效地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教育法律关系,发展教育事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教育权益,推进教育强国建设。

深化教育法学学科建设

教育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独立学科,但现在确实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教育法学的一些制度理论问题也需要深入研究,如教育权的内涵和范围、教育权的主体和客体等。教育法学界应排除门户之见,形成合力,分工合作,共同构建完整的教育法学的学科体系。相应地,在学会建设上也应有一个独立的学会。现今已有一些相关的学术团体,但都是作为二级专委会或分会,如“中国教育学会”中设有“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下设“教育法治专业委员会”等。教育法学学界需要整合上述学术团体,建立有凝聚力的“教育法学研究会”。

(作者系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国教育报》2025年05月07日 第04版

作者:李连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