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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例阐释大道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14 10:40:00    

学生在校意外受伤,学校是否承担主要责任?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如何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旨在以司法裁判明确家校责任,推进校园治理法治化。

近年来,由于部分学生监护人“过度维权”,家校矛盾事件屡见报端,依法治校已成为新时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特别是谁来依法、依据何法、如何依法等关键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

谁来依法——明确多元责任主体。学校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是依法治校的核心,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执行者,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既要维护课堂秩序,也要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一些学生监护人存在认知误区,冲突事件发生后要求学校过度担责,导致这种行为的原因之一就是学生监护人对相关权责界限认识不清。作为共育人,学生监护人也要遵从法律法规,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工作;教育管理部门要通过政策制定与监管为学校提供指导;司法机关以公正裁判明确各方权责,共同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依据何法——校园治理有法可依。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宏观层面筑牢校园治理的法律屏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学校仅在未履行职责、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担责。在教育惩戒权方面,民法典保障教师教学活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细化惩戒范围与程序,允许合法班规规定惩戒措施,为教师依法惩戒提供具体指引。事实上,依法治教不仅关涉教育、教师,还关系到家庭和谐、社会安定,必须审慎对待。

如何依法——探索实践路径。教育惩戒权是教师比较关注的话题,因为涉及教育职责履行和教师个人权益两个重要内容。对此,民法典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赋予教师惩戒权,且无须监护人额外授权。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教师因把握不准尺度,认为惩戒权是“烫手山芋”,或放任学生冲突不管,或让学生相互惩戒,或惩戒手段过当。而通过公布的案例,教师要明确“不管”“重管”都是失职,科学、适度、依法“管”才是尽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中,有三起案件分别涉及学生自行摔倒受伤、第三人侵权致损害、文体活动中受伤。现实中不少学校都曾遇到这样的问题。可以说,学生出现意外后的责任归属,是除惩戒权外学校最关注的。

我曾梳理校园意外伤害、教育惩戒等方面的案例和司法解释。比如学生无视老师劝阻,擅自进行危险动作导致受伤,学校和教师是否需要担责?从司法部门公布的处理结果看,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不足,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不难发现,“尽职免责”是相关规定的主张,也是司法部门判定责任归属的重要准则。这提醒学校和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中做好安全教育前置工作、严格依规开展教学、密切关注特殊学生、及时高效应急处置。同时,学校要强化培训监督,定期开展法律与惩戒规范培训,通过案例研讨提升教师依法执教能力;深化家校协同,通过多种渠道对家长进行普法宣传,畅通沟通渠道,引导家长依法解决纠纷;厚植法治文化,向学生普及校规校纪,平衡惩戒与权益保护,营造法治育人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此举传递了一个信号:只有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真正实现教育强国的宏伟目标。家校双方应以此为契机,共同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携手构建和谐有序的育人环境。

(作者单位系陕西省铜川市新区第一小学)

《中国教师报》2025年05月14日第3版

作者:张 军